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璌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750元)。
二、釋明確切之票面金額為何(依提供之本票13張,票面金額共644,000元,而非688,000元)。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四、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五、請提出聲請本票之附表(須記載發票日、金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