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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昱勝即臻遊趣企業社、吳昕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原本發票人為國際氧身美胸專業美學有限公司及發票日、金額皆與聲請狀不同,是誤載或附錯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