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高錢裔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7月8日
1,000,000元
113年7月29日
0000000
002
112年1月18日
2,000,000元
114年2月14日
177252
003
112年1月18日
1,000,000元
114年2月16日
177253
004
112年2月17日
1,000,000元
114年3月3日
177254
005
112年2月17日
6,500,000元
114年4月1日
177261
006
114年1月3日
500,000元
114年7月5日
177265
007
114年1月3日
1,000,000元
114年10月2日
177266
008
114年9月5日
1,500,000元
114年12月8日
177267
009
114年8月15日
3,000,000元
114年12月19日
177275
010
114年12月8日
1,300,000元
114年12月22日
17726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