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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芸瑄  
被      告  黃世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政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黃世直歸還廣政公司印鑑及董事長印鑑章。然查,廣政公司與被告均設址於雲林縣○○鄉○○路00巷0號,此有廣政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雲林縣古坑鄉非本院轄區,原告復未表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