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黃冠禎
被 告 李華軒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底與原告約定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進行房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經被告至系爭房屋現場估價後,傳送委託翻修合約書予原告,兩造同意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惟實際上應係1,425,000元),被告應於114年2月28日前完工,而各期款之付款日期及應完成之工程如附表一所示,後因原告刪除油漆項目,工程款變更為1,380,000元(下稱系爭契約)。
㈡嗣後原告依約陸續匯款,至114年10月止已付相當於全部工程款8成之1,134,700元。惟被告本應完成系爭工程第12期款以前之工程進度,然被告卻違約不實施工、拖延工期,亦未於約定之日期完工,截至114年10月止,工程進度僅不到5成。原告嗣於114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履約,被告仍拒不履約,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45條及承攬相關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得請求被告返還未施作卻超收之工程款,以及延誤工期與另行僱工施作所生之損害。
㈢又被告施作系爭工程,就原告已付工程款部分,並未依約完成附表二所示工程項目,溢領工程款852,962元,原告考量被告之還款能力,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0,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259條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㈡又系爭契約第三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限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開工,全部工程限於中華民國114年02月28日前完工」(審建字卷第35頁)。
㈢查,原告主張其依約陸續匯款,至114年10月止已付相當於全部工程款8成之1,134,700元,惟被告本應完成系爭工程第12期款以前之工程進度,然被告卻違約不實施工、拖延工期,亦未於約定之日期完工,截至114年10月止,工程進度僅不到5成,原告已於114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履約,被告仍拒不履約等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施工內容及材料、現場進度照片、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為證(審建字卷第33至135頁、第163至291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㈣原告既因被告給付遲延,催告被告辦理開工並依約完工,被告仍不履行,原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審建字卷第315、317頁,114年9月12日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應屬合法,並於000年0月00日生解除系爭契約之效力。又系爭契約既已解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交付之600,00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5年5月1日(見審建字卷第303頁,115年4月20日寄存送達,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一(付款方式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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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9月27日 (門窗、鋁窗工程,浴室泥作打底、外牆打底工程) | |
| | 113年10月18日 (浴室泥作打底、外牆打底工程) | |
| | 113年11月15日 (室內打底、浴室正面防水工程) | |
| | 113年11月29日 (浴室廚房磁磚室內粉光陽台防水工程) | |
| | 113年12月13日 (外觀磁磚、衛浴設備安裝、浴室天花板工程) | |
| | 113年12月27日 (1樓、2樓地板、騎樓地板泥作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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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依審建卷第311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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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500元(計算式:每樓58,500元×3樓=175,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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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700元(計算式:49,700元+36,000元+20,000元=105,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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