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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潘延華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潘延華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1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1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原任鼎宴牛排負責人,惟鼎宴牛排業於98年7月15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111年9月13日註銷稅籍,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清卷第67頁)、營業稅稅籍證明(清卷第173頁)可稽,是其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逾20萬元之自然人。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5-49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99-40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27-13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9-3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5-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3-5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63-16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5-5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9頁)、勞農保給付查詢資料(清卷第49-53頁)、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151頁)、存簿(清卷第175-199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43頁、清卷第137-147、369-370頁)、工作狀況照片(清卷第375-377頁)、聲請人115年3月16日及5月22日陳報狀(清卷第119-125、353-357頁)、工作狀況照片(清卷第375-377頁)、上益企業社名片(清卷第15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109-118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391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上益企業社114年11月起每月收入13,000元至19,500元(折衷計算約16,25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5,000元(包含每月租金,清卷第127-135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清卷第211-229、379-38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5,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胞兄鄒O生,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等語(清卷第127-135頁)。經查:
  ⒈鄒O生(49年生)未婚,未育子女,其父親鄒O堅(95年5月6日歿)、母親潘O勉(98年1月24日歿)育有含鄒O生、聲請人在內共6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清卷第239-243頁)、親屬系統表(清卷第209頁)可佐。
  ⒉鄒O生為中度身心障礙者,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無業,自112年11月起迄今,領取各類補助如附表三等情,固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卷第157-161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35-437頁)、身障證明(清卷第23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371-37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149-15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35-3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4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349-351頁)、帳戶交易明細(清卷第201-207頁)附卷可考。惟本院審酌鄒O生出具之切結書記載聲請人偶有1至2千元資助,家中開銷所需皆由三弟(即鄒O彬)負擔等語(清卷第231頁),足認聲請人並非常態性支出鄒O生之扶養費用,爰於評估其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不予計入鄒O生之扶養費用。
 ㈥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6,25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000元後,尚餘1,25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452,143元(調卷第33、65-66、87-149、157-158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363年(計算式:5,452,143÷1,250÷12≒363,採小數點以下4捨5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113年11月20日、11月25日各領取保險給付5,250元、6,750元
(清卷第109-110、361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清卷第391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上益企業社臨時工收入
(清卷第119、137-145、369頁)
112年11月至12月
32,500元
113年
197,600元
114年1月至4月
55,900元
114年11月起迄今
每月13,000元至19,500元
(以日薪1,300元,每月工作10至15日計算)
2
受雇顏O鼎經營之鹿島小廚工作收入
(清卷第369頁)
114年4月27日至10月20日
每月人民幣6,000元
3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胞兄
鄒O生
身障補助
(清卷第203-207、335-343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至114年11月
每月5,437元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清卷第203-207、335-343頁)
114年12月
16,658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清卷第349-351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50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750元
慰問金
(清卷第203-207頁)
113年
9,000元
114年1月至9月
9,000元
115年2月4日
3,000元
重陽禮金
(清卷第205頁)
114年10月15日
1,500元
普發現金
(清卷第207頁)
114年11月12日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