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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馮寶醇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號),於115年2月3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至114年均無申報所得,其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8,913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部分,要保人為其長女曾紫淋(聲請人於113年8月至12月領取保險給付共815,385元,114年1月領取保險給付115,275元)。
 ⒉聲請人陳稱其於112年7月至113年6月從事居家清潔,每月收入25,000元,於113年7月1日因急性腦中風住院至114年1月5日(支出醫療費共429,598元、看護費共358,695元),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自113年7月起無業迄今等語;其原每月領取租屋補助5,040元,自112年10月起每月領取3,600元,於115年1月領取4,181元,自115年2月起每月領取4,320元;其自113年11月起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自115年1月起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500元;其於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2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卷,下稱前卷,第49-51頁、清卷第47-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卷第17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24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卷第353-357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前卷第27-39頁)、勞、健保投保資料(前卷第41-43、2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前卷第63-67頁)、身障證明(前卷第81頁)、社會及租屋補助查詢表(前卷第189-20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前卷第203頁、清卷第67-69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清卷第23-32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清卷第33-3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卷第205頁)、存款資料(前卷第99-103、253-259頁)、工作收入切結書(前卷第251頁)、診斷證明書(前卷第83-89、361-371頁)、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函(前卷第347頁)、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陳報狀(前卷第297-301頁)、醫療費用收據(前卷第377-383、387-461頁)、看護繳費紀錄表(前卷第91-92、94-95頁)、看護費用收據(前卷第97頁)、臺南醫院住院看護證明書(前卷第93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前卷第209-237頁)、全球人壽函(前卷第333-345頁)等附卷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目前每月領取身障補助、租金補助、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共10,257元(計算式:5437+4320+500=10257),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原主張其每月支出17,303元等語,嗣陳稱其於114年1月5日出院後,每月伙食、交通費、醫療費支出共5,700元,另將其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交予其子,由其子支出其每月租金7,000元等語(前卷第17、349頁、清卷第35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前卷第59-6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0,020元(計算式:5700+4320=10020),未逾前開標準,堪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10,25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0,020元後,尚餘237元(計算式:00000-00000=237)。而其目前負債總額約2,137,783元(調卷第21-31頁),扣除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749年【計算式:(0000000-0000)÷237÷12=7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