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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奇穎  


代  理  人  陳雅貞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奇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下稱第39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准自109年9月16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287,339元,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39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39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955,580元,上開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287,339元後之餘額為668,241元(計算式:955,580-287,339=668,241),債務人已償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27-53、89-131頁)。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774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554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809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15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44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230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2,354元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1元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984元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772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562元
1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1元

    總     計
890,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