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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唐敏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唐敏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9號裁定(下稱第139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8號裁定准自113年1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8,670元,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139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139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257,504元,上開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8,670元後之餘額為248,834元(計算式:257,504-8,670=248,834),債務人已償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21-33、55-75頁)。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95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7元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347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92元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888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8元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343元(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為33,456元)

    總     計    
2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