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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悅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靖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6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5,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原告悅煬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意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原告及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