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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詠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山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明珊即齊思設計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23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12,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起訴狀所列被告齊思設計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朱明珊,有原告提出之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是被告齊思設計之正確名稱應為「朱明珊即齊思設計」,應具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更正,爾後書狀均應如此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