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文亮
楊驊珉
楊凱文
楊惠清
邱王光
張鴻梅
周宏儒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等聲明主張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謝佳芬、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柯俊吉、張鵬宇、光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則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