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大寶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宇珊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李育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在案。
二、本件原吿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5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58,1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嗣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639,67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告變更聲明後為1,639,6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4,380元,應再補繳1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