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陳白蘭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聲請本院對被告馬利諾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