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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崧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844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1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44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補正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