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鑫鑫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力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