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崙科技有限公司、李啟仁、林麗雪、陳浩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560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4,494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