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上訴人 曹小娟
曹楊秀香
曹文婷
曹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38,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