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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男州  
訴 訟 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築巢危老都更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11項(見訴字卷第14頁),已約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本件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築巢危老都更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築巢公司)邀同被告許綾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書及貸款總約定書,經原告核准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一次動用,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30日起至至118年9月30日止,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1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4.88%),並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借款人逾期清償時,除應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未清償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築巢公司未按協議履約,僅繳至114年11月30日止即未按期給付本息,迭經催款未獲置理,依約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又許綾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4萬0,9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㈡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借款契約書及貸款總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表查詢及放款利率查詢、催告函暨回執聯影本等件為證(見訴字卷第13至24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
(民國)


225萬元

198萬0,696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8%
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75萬元

66萬0,233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8%
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300萬元
264萬0,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