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文化中心○○○00○○○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文化中心○○○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繕本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