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被 告 興東風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勝騏即楊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4,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1,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74,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興東風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興東風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楊勝騏即楊佳松(下稱楊勝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㈠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5年12月2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0.9%機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26%機動計息。㈡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5年12月2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1.4%機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26%機動計息(下合稱本案借款);嗣本案借款利率均依約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均為2.98%。兩造另約定本案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興東風公司於114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積欠本金1,474,520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楊勝騏為本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是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興東風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楊勝騏為本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本案借款既已全部視為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新臺幣)
| | | | |
| | | 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8%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8%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8%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8%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