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盧姿伶
被 告 億起運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信樺
被 告 蘇怡如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欄關於「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