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陳俊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坤耀、陳昶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1,119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7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9,608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