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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玉婷  
被      告  吳俊穎即樽嘟呷嘟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8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