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玉婷
被 告 吳俊穎即樽嘟呷嘟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8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