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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鄭偉仁  
被      告  日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諺  

被      告  陳依君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28行關於「日光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和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