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菁
被 告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耀文
劉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