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洋廉
洪椒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碧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