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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士瑜  
              李崇維  
被      告    盈暐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杏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