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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士瑜
李崇維
被 告 盈暐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杏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