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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巨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李祿

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至137 頁),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