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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  
被      告  鼎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偉丞  



被      告  張祐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3萬3,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鼎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漢工程)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邀同被告王偉丞、張祐騰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100萬元,合計1,0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4年6月17日起至119年6月17日止,借款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目前合計為年率 2.22%)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7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6、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應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鼎漢工程繳納本息至115年1月17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吿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883萬3,331元以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王偉丞、張祐騰為保證人,應與被告鼎漢工程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餘額
利息起迄日
利息
違約金計算
1
900萬元
795萬元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0萬元
88萬3,331元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8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0萬元
883萬3,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