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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賀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德  

被      告  李珮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845,5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07,02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32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重訴卷第85、80頁),是原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賀樸有限公司(下稱賀樸公司)前邀同被告陳偉德、李珮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5筆,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937,541元,借款金額、借款期間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按月償還利息,屆期本息全數清償,如屆期未依約清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賀樸公司於民國115年4月1日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齊,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積欠本金19,845,56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偉德、李珮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查詢影本、催告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重訴卷第21至113頁)。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b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借款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尚欠額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92,163元
自114年10月3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400,190元
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4%現為3.125%
自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515,784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115年4月13日止
515,784元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645,780元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
645,780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374,589元
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374,589元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80,449元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115年5月2日止
180,449元
自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182,359元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115年5月3日止
182,359元
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2,000,000元
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2,000,000元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220,013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6日止
220,013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976,012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6日止
976,012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3,000,000元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115年5月28日止
3,000,000元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
303,243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
303,243元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2
943,469元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115年6月3日止
943,469元
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3
930,830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止
930,830元
自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
629,157元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3日止
629,157元
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5
774,391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
774,391元
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6
418,883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
418.883元
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7
1,924,385元
自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7月15日止
1,924,385元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8
890,000元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6日止
890,000元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9
200,971元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
200,971元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0
871,533元
自115年2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 
871,533元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1
187,419元
自115年2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
187,419元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2
258,105元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9月9日止
258,105元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3
301,747元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9月12日止
301,747元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4
1,116,260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115年9月13日止
1,116,260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5
1,599,999元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3日止
1,599,999元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計息
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9,937,541元

19,845,568元



備註: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異動生效日:113年3月27日為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