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9,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61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