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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7、25-27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2831-0
股票
1
1000

00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22832-2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