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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玉鳳(即劉喜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23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F7340
股票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