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吳媛姜即東昌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