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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鄧淑瑩  

代  理  人  蘇明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2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88655-5
股票
1
1000
2
同上
87-ND-0088656-7
股票
1
1000
3
同上
87-ND-0088657-9
股票
1
1000
4
同上
87-ND-0088658-0
股票
1
1000
5
同上
87-ND-0088659-2
股票
1
1000
6
同上
87-ND-0088660-9
股票
1
1000
7
同上
87-ND-0088661-0
股票
1
1000
8
同上
87-ND-0088662-2
股票
1
1000
9
同上
87-ND-0088663-4
股票
1
1000
10
同上
87-ND-0088664-6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