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程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LB167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QD808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S6990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S6991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S6992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S6993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J0030
1
8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91444
1
152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93215
1
62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77666-1
1
342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63844-9
1
144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38300-3
1
220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09308-3
1
151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73485-0
1
115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37035-1
1
274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12536-5
1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