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振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