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月娥即龔振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龔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