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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代  理  人  涂鳳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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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


1
歐利亞磁磚有限公司阮芷羚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
49,694元
114年2月5日
4404060
2
鋐恩實業有限公司魏秀枝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2,697元
114年2月10日
0306466
3
隆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雅玲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8,805元
114年2月28日
0401656
4
巨力道路救援股份有限公司簡郁原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小港分行
26,783元
114年2月28日
1322374
5
元一建材舖陳楊碧月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36,993元
114年2月28日
6617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