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代 理 人 涂鳳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