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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明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黃明峯
友恭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85101032261
6萬0041元
114年9月30日
ZO131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