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劉宸凱(即劉慶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