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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紀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已遺失,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系爭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9月19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屬實,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59594-0
股票
1
4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12105-8
股票
1
72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46165-7
股票
1
71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85291-5
股票
1
62
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19373-5
股票
1
47
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47812-4
股票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