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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建勝  
訴訟代理人  黃偵源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12752-0
股票
1
50
原名: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21681-8
股票
1
150
同上
003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30404-8
股票
1
320
同上
004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78084-9
股票
1
62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