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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寶滿饗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蕙玲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9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樂活鮮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何山田
寶滿饗宴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1327028778
32,000元
114年5月8日
AF702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