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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                        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
001
楊世清、何白蘭、楊春田、楊林信惠
85年7月23日
86年7月23日
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