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理想家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緯
訴訟代理人 董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5年4月13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本件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