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月霞
訴訟代理人 賴亦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5年2月28日暨其後1日,因適逢假日及補假而順延於同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