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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黃若軒  
代  理  人  蔡明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經本院於114年11月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1月1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1869-8
股票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