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天然  
代  理  人  蔡明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7-9
股票
1
1000

00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8-0
股票
1
1000

00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89-2
股票
1
1000

00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90-9
股票
1
1000

00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81291-0
股票
1
1000

00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1835-2
股票
1
863